规章制度
国际经贸学院教学奖惩条例

时间:2016-02-25 00:00:00  阅读量:


 

2014年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我院教学工作永恒的主题。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或避免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依据《教师法》和学校相关教学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2条:全体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职责,搞好教学,加强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条:通过实行奖励和惩罚措施,在教学及管理工作中,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使得全校教学活动按正常秩序进行。

4条:本规定包括教学奖励、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处罚等内容。

第二章  教学奖励

5条:教学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两种。

集体奖励以项目奖励为主,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权衡贡献,给每位成员颁发一定物质激励和一份优秀奖励证书,主要包括优秀教学建设小组奖、优秀教学课题奖、优秀教学指导奖、优秀实验室奖、优秀教学管理奖等。

个人奖颁则包括优秀教学质量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等,获奖人员除获相应荣誉证书外,还将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或奖金。

6条:优秀教学建设小组奖。

1)每一课程建设小组每年年初给予1000元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说课练课、集体备课、集体出题、集体阅卷、课件的制作、图书资料的采购、其他与教学相关文件的打印、实践教学所需的费用等。经费由课程负责人具体分配使用。

2)年底将根据教学建设小组的活动业绩进行奖励。凡评定为三星级建设教研组,学院将给予10000元活动经费(获得省级质量工程立项或结项);凡评定为二星级建设教研组,学院将给予5000元活动经费(获得校级质量工程立项或结项);凡评定为一星级建设教研组(开展了基本的教学改革、说课练课、集体备课、教学方法、经验交流、题库建设、集体阅卷等活动,并得到校教务处认定者),学院将给予3000元活动经费。

3)对已经立项的校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视频公开课、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以及学校立项的“3+7+X”等课程,学院每年拨给3000元的经费奖励;已经获得省级立项的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视频公开课、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学院每年拨给5000元的经费奖励;已经获得国家级立项的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视频公开课、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学院拨给10000元的经费奖励;奖励经费均由课程负责人负责分配使用。校级课程培育期1年,省级课程培育期2年,国家级培育期3年。

4)凡学院首开的新课,任课教师可用重点建设经费采购200元以内的教辅资料,在学院资料室办理入库后优先借阅一年。

7条:优秀教学课题奖。

1)省级以上教学课题,在立项当年重点课题奖励1000/项,一般课题奖励500/项;在结项当年重点课题奖励1000/项,一般课题奖励500/项。

2国家级以上教学课题,在立项当年重点课题奖励1000/项,一般课题奖励500/项;在结项当年重点课题奖励1000/项,一般课题奖励500/项。

奖励金额由课题负责人根据成员贡献进行具体分解,每项成员最多3人。

8条:优秀教学指导奖。

1)指导“挑战者”杯等各类省级以上学生竞赛项目,三等奖励100/项;二等奖励200/项;一等奖励500/项;特等奖励1000/项。

2指导“挑战者”杯等各类国家级以上学生竞赛项目,三等奖励500/项;二等奖励1000/项;一等奖励2000/项;特等奖励5000/项。

具体分配由指导教师牵头,根据学生成员各自贡献,进行分解。

对指导学生进行课外实践活动,包括指导学术节活动,学科竞赛活动,充当学院各类竞赛评委等,按照每小时补助40元计算。由团委书记协同党总支副书记审核教师的指导工作量及时间。

9条:优秀实验室奖。

1)经国家、省教育厅和组织专家评估合格的双基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选优秀实验室,对评为优秀的实验室,学院将发给实验室管理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或奖金(每项成员最多3人)。

2)此项奖励不定期进行。

10条:优秀教学管理奖:

在教学管理工作中,依据学校年终考评要求,对全部指标达到学校平均分,全年无重大教学事故发生的教学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经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由主要管理人员予以分配。

11条:优秀教学质量奖。

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或其它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20000元奖;获得省级优秀教师或其它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10000元;获得校“教学十佳”教师,奖励5000元;获得“青年教学五强”等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3000元;获得金牌教师等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1000元。

对于未获得校级以上的教学质量奖励者,按如下办法进行评定:

1)学院每两年为四十周岁以内教师,举办一次“青年教师大奖赛”,大奖赛前六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获得者,除获得一定物质表彰外,还有优先获得参加当年度校“金牌教师”、“教学十佳”和“青年教学五强”的遴选资格,并获得院年度教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2)学院教学委员会每学期均要对任课教师授课水平进行评定,评定成绩由两块构成:第一块由院教职工同行给出,权重为20%;第二块由学院聘请的督导给出,权重为40%;第三块由学生的网络评教成绩给出,权重为40%。具体计算公式是:

教师授课水平分数 = 院教职工同行相互评价平均分×20% + 院聘督导平均分×40% + 学生网络评教平均成绩×40%

 为此,学院计划建立一支院聘督导队伍,人员主要从校内刚退休,年龄较轻的老教师中聘请。同时,每学期均须对院领导、院教学委员成员、教师规定一定量的听课任务(院长和教学副院长每学期10节、其他院领导8节、教学委员会成员6节、普通教师4节),听课范围应覆盖全部任课教师和全部课程。听课时,每位教职工均应在“教师授课水平评价表”上打分,这样到年底就可得出每位任课教师授课水平的平均成绩。

为避免以偏概全,每位任课教师每学年所上课程均应获得3个以上院教职工同行的教学水平相互评价成绩。同时,考虑到每学期任课教师涵盖面的局限性,因此上半学期考核结果备存,等下半学期考核结果出来后,在一学年时间里综合两学期的考核,到年底,由教务中心主任对全院所有任课教师的任课水平得分进行排序。

12条:优秀教学成果奖。

1)获省级以上奖励的教学成果奖(包括教学成果、教材、课件、教案、教学课题等奖励)学院按上级奖励规模按11配套奖励;获校级以上奖励的教学成果奖(包括教学成果、教材、课件、教案、教学课题等奖励)按一等奖奖励1000/项、二等奖奖励500/项、三等奖奖励200/项,学院给予一次性奖励。

2)在一般学术刊物发表教学论文奖励500/篇,CSSCICSCD以上刊物发表教学论文奖励1000/篇。

3)获得学院教学优秀奖励,学院象征性给予物质奖励。

13条:优秀教材奖。

为推动教材建设,根据江西财经大学关于优秀教材评奖工作的相关办法,学院每年对教师自编教材进行评定,被评为校级优秀教材的编著者可获此项奖励。

1)优秀教材奖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学院给获奖教材的编著者颁发优秀教材等级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或奖金(一等奖10000/本;二等奖5000/本;三等奖2000/本)。

2)此项奖励不限名额,宁缺毋滥,保证质量。

3)此项奖励每四年评选一次。

第三章 教学事故

14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场所及教学过程中由于失职对正常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纪行为。

15条: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种。

16条: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不按时呈交教学进度表、教学任务书、考试试卷、成绩报告单、教师工作量表等教学文件而影响教学管理正常运行;或因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延误,影响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正常运行。

2)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使用通讯工具或随意进出教室不加制止、导致课堂秩序混乱,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3)教师在上课期间使用通讯工具或通讯工具发出的信号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教师上课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擅自上网,放任学生自习等。

4)任课教师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上课无教案、PPT或讲稿,在讲课中出现明显内容错误,而未及时纠正。

5) 未经学院和教务处准许,擅自变动教学人员或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调课。

6)考试命题明显偏离教学大纲要求。

7)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则,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聊天、看书、看报或私自离开考场等,对作弊学生熟视无睹、不加制止,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弊现象;或私自调换监考人员影响正常考试;或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没有清点试卷,导致试卷缺失等。

8)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中评卷,不按评分标准和要求评卷,随意给分,或考试评分、计分、登录失误,影响成绩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9)在学校学位论文指导质量抽查和试卷出题及改卷质量等各项教学抽查中,得分低于全校平均分5%以上,严重影响学院年终教学评估总排名者。

10)有关部门未及时供应实验所需物品或实验员未准备好实验用品而影响实验正常开出。

11)教师酒后上课或管理人员酒后上班影响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12)教学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导致教学管理出现各种失误。

13)学院认定的其他一般教学事故。

17条: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要求的言论,其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无故缺课、擅自停课或提前结课,减少课时的,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3)备课内容严重不足,致使随机安排教学内容或私自委托他人代课者。

4)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教师未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而不批改。

5)违反实验教学操作规程,导致损坏仪器设备价值500元以上的事故;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实习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基地1天及以上或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工作而影响实习教学工作。

6)试题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监考教师漏岗。

7)丢失学生试卷、成绩单等各种教学档案材料;或试卷命题、印刷、保管、运送等违反规定,导致泄密等不良后果者。

8)监考教师在考场上给学生暗示甚至帮助学生作弊;任课教师在考前泄露试题内容,一经查实,不管是否对考试实际效果造成影响,都构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监考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9)教师或管理人员改写学生成绩,或允许无考试资格学生参加考试;或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给学生提分、降分,或在成绩管理中擅自改动学生考试成绩,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10)教学管理人员漏报学生成绩或毕业名单,导致学生不能按期毕业。

11)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

12) 学院认定的其他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罚

18条:凡违反岗位职责范围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教学秩序不能正常进行,给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教学事故情节及其认识错误程度予以处罚。

19条:教学事故可以由发现人、知情人或责任人在事故发现的三天内向分管教学副院长以各种方式报告;分管副院长查实后做好记录,并将责任通知报告给院长。事故记录必须明确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系所代替。对本系所所发生的事故故意隐瞒的领导或教学检查人员,或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20条:发生教学事故后,负主要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应主动、客观地向所在学院书面报告事故的原因,并做出书面检查。

21条:对各类教学事故,除记入个人档案外,还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出现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主要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并视事故类别及范围,在院内通报批评,扣减年终津贴500元,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2)对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推辞推荐一年;情节特别严重者,将报送学校人事处,建议调离教学岗位,并依照相关校纪校规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22条:本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条款或学校相关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3: 本规定由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24:本条例经院教职工大会2014年审议通过,自2014年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