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管理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时间:2017-06-08 00:00:00  阅读量: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建设良好校风,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新创业型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江西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批评分为下列两种:(1)学院通报批评;(2)全校通报批评。

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处分决定及到期解除处分材料在学生受处分和解除处分的文件下发后,如无异议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不得

撤销。

第八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1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结束察看期;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结束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误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处分决定文件下发之日起算6个月(含寒暑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恶劣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四)共同违纪为首者;

(五)纠集校外人员违纪者;

(六)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者;

(七)在校期间有二次以上(含二次)违纪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者;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者;

(四)受他人威胁或诱骗者;

(五)见义勇为者;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二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各类校级综合性评优评先、奖学金资格,处分期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免职;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三)受处分者,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江西财经大学授予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偷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影响极坏的;

()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醉酒驾车的;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组织和煽动聚众闹事的;

2、故意损坏公物,影响极坏的;

3、盗用学校名义进行各类欺骗活动或以此谋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纪情节严重的。

()屡次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纪律处分后,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

()鼓动闹事,破坏公共秩序,扰乱教学秩序,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影响较大的;

()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或通过其他手段,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情节严重的;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影响较大的;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或宣传、参加邪教组织的,经劝无效的;

()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

()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等电热器具造成火灾事故的;

(十一)聚众赌博或以麻将、扑克牌、游戏机等赌具进行赌博,情节严重的;

(十二)动手打人或持械伤人,情节恶劣的,或使他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及以上的;

(十三)观看淫秽物品或不能文明使用互联网,影响较坏的;

(十四)在校酗酒或借酒滋事,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

(十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

()参与赌博的(含网络赌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的;   

()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或通过其他手段,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组织进行宗教、迷信、传销活动,或宣传、参加邪教组织的;

(九)偷窃公、私财物,影响较大的;

(十)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酒后驾车的;

(十一)参与打架,造成对方受伤的;

(十二)为各类违纪行为或违纪人员提供伪证的;

(十三)伪造成绩单或其他各类证件的;

(十四)有侮辱师长行为,影响较坏的;

(十五)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等电热器具造成火警的;

(十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

(十七)违反学校其他纪律,影响较坏的。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

(二)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者;

(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

(四)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

(五)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

(六)因在宿舍打牌、下棋、奏乐器或使用电话、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

(七)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

(八)留异性在宿舍同宿或在异性宿舍住宿者;

(九)有小偷小摸行为,但影响较小的;

(十)有侮辱师长行为的;

(十一)参与打架事件的;

(十二)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伪造或谎报申报材料的;

(十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公寓外租房居住的;

(十四)违反学校外事纪律,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私藏管制刀具的;

(十六)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的。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学校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破坏电源线、广播线、网络、电话等公共设施的;

(三)因成绩、评优评奖、就业等原因对他人寻畔闹事的;

(四)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有损校风,经劝阻无效的;

(五)提供伪证、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证书等弄虚作假者;

(六)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七)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八)在接受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十)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十一)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十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

(十三)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的;

(十四)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

(十五)在校园内随意燃放烟花、鞭炮或摔酒瓶等器皿的;

(十六)违反学校其他纪律,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过一次处分后再次违纪并应受处分者,按其所犯事实作出处分决定,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因违纪而造成公私财产和人身伤害的,必须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打架致使他人受伤的,应赔偿伤者全部治疗和医药费用,并支付相应的营养费用;

()破坏公、私财物者,应视情节等价赔偿或部分赔偿。

第二十条  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办法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加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的处理;学生工作处负责本科学生除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外的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由学校印发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权限,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  违纪事件的调查

()只涉及一个学院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违纪事实,结合学生本人的认错态度,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当违纪事件涉及多个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会同保卫处等部门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凡违纪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

(四)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情况通报;

()校属各职能部门查处学生违纪事件,必须在一周内将情况通报学生工作处,以便及时处理违纪学生;

()学生工作处将各类学生违纪情况整理后,应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违纪事件的处理程序:

()院级通报批评由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校级通报批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

()学院内的学生违纪事件:

1、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意见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分意见,由学生工作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

2、拟提出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意见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将调查材料、学生书面检查及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会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行文。

()涉及多个学院的违纪事件,拟提出记过及其以下处分意见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审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行文;拟提出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意见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行文。

()因学校组织临时性检查,发现违纪事件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完成调查、取证程序之后,对违纪学生作出校纪处分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由学院学工小组或学生工作处组织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

(二)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院学工小组填写并送交《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陈述(申辩)告知书》;

(三)由学生工作处或学院学工小组指派专人听取违纪学生或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并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陈述(申辩)笔录》的要求做好笔录,违纪学生本人可向学院学工小组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报告;

(四)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后,学院学工小组应按要求填写并送达《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申委会由分管校领导、学工处、监察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学工处。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申委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委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申委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并及时通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第五章  处分的考察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学生进行考察鉴定,学生本人应就受处分1年内(毕业班学生,受处分未满1年的,至毕业前1个月止),以及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6个月处分期内的学习、工作和思想品行等方面的情况写出自我鉴定材料,由班级班委会和团支部组织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学生工作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三十五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符合解除条件的均可按照解除程序予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  解除察看期的条件为:学生受处分后,能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思想政治觉悟明显提高,未再受到全校性通报批评或处分,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达到70(70)以上的,可在受处分满一年后申请解除察看期。

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条件为:在处分期内能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思想政治觉悟明显提高,未再受到任何批评或处分,可在受处分满6个月后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学生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由学院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作出鉴定后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在收到学生解除察看期申请后经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是否解除察看期的决定。

(三)学生工作处在收到学生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行文。

()原处分决定的文件和解除处分的决定文件都必须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学生考试违纪事件,由教务处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