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国际经贸学院教学质量规定

时间:2016-02-25 00:00:00  阅读量:


 

201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1: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我院教学工作永恒的主题。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或避免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依据《教师法》和学校相关教学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2条:全体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职责,搞好教学,加强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条:通过实行奖励和惩罚措施,在教学及管理工作中,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使得全校教学活动按正常秩序进行。

4条:本规定包括教学奖励、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处罚等内容。

第二章  教学奖励

5条:教学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两种。

集体奖励以项目奖励为主,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权衡贡献,给每位成员颁发一定物质激励和一份优秀奖励证书,主要包括优秀教学建设小组奖、优秀教学课题奖、优秀教学指导奖、优秀教学管理奖等。

个人奖颁则包括优秀教学质量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等。

6条:优秀教学建设小组奖。

1)每一课程建设小组每年年初给予1000元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说课练课、集体备课、集体出题、集体阅卷、课件的制作、图书资料的采购、其他与教学相关文件的打印、实践教学所需的费用等。经费由课程负责人具体分配使用。

2)年底将根据教学建设小组的活动业绩进行奖励。具体金额由远教学委员会提出建议,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3)凡学院首开的新课,学院将给予该课程组两年建设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资助教师备课经费2000元和1000元,任课教师可用于采购相关教学资料和进行教学调研,并在学院资料室办理入库后优先借阅一年。

7条:优秀教学课题奖。

1国家级以上教学课题,在立项当年重点课题奖励10000/项,一般课题奖励5000/项。

2)省级以上教学课题,在立项当年重点课题奖励1000/项,一般课题奖励500/项。

奖励金额由课题负责人根据成员贡献进行具体分解。

8条:优秀教学指导奖。

1指导“挑战者”杯等各类国家级以上学生竞赛项目,特等奖励5000/项;一等奖励2000/项;二等奖励1000/项;三等奖励500/项。

2)指导“挑战者”杯等各类省级以上学生竞赛项目,特等奖励1000/项;一等奖励500/项;二等奖励200/项;三等奖励100/项。

具体分配由指导教师牵头,根据学生成员各自贡献,进行分解。

对指导学生进行课外实践活动,包括指导学术节活动,学科竞赛活动,充当学院各类竞赛评委等,按照每小时补助40元计算。由团委书记协同党总支副书记审核教师的指导工作量及时间。

9条:优秀教学质量奖。

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或其它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20000元奖;获得省级优秀教师或其它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10000元;获得校“教学十佳”教师,奖励5000元;获得“青年教学五强”等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3000元;获得金牌教师等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1000元。

对于未获得校级以上的教学质量奖励者,按如下办法进行评定:

1)学院每两年为四十周岁以内教师,举办一次“青年教师大奖赛”,大奖赛前六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获得者,除获得一定物质表彰外,还有优先获得参加当年度校“金牌教师”、“教学十佳”和“青年教学五强”的遴选资格,并获得院年度教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2)学院教学委员会每学期均要对任课教师授课水平进行评定,评定成绩由两块构成:第一块由院聘督导组给出,权重为60%;第二块由学生的网络评教成绩给出,权重为40%。具体计算公式是:

教师授课水平分数= 学生网络评教平均成绩×40%+院聘督导组平均分×60%

综合评教前两位的教师,将由院教学委员会报经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参与当年度“美达”奖教金的评选。

10条:优秀教学成果奖。

1获省级以上奖励的教学成果奖(包括教学成果、教材、课件、教案、教学课题等奖励)学院按3000-5000元进行配套奖励;获校级以上奖励的教学成果奖(包括教学成果、教材、课件、教案、教学课题等奖励)按一等奖奖励1000/项、二等奖奖励500/项、三等奖奖励200/项,学院给予一次性奖励。

2)在一般学术刊物发表教学论文奖励500/篇,CSSCICSCD以上刊物发表教学论文奖励1000/篇。

3)获得学院教学优秀奖励,学院象征性给予物质奖励。

11条:优秀教材奖。

为推动教材建设,根据江西财经大学关于优秀教材评奖工作的相关办法,学院每年对教师自编教材进行评定,被评为校级优秀教材的编著者可获此项奖励。

1)优秀教材奖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学院给获奖教材的编著者颁发优秀教材等级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或奖金(一等奖5000/本;二等奖3000/本;三等奖2000/本)。

2)此项奖励不限名额,宁缺毋滥,保证质量。

3)此项奖励每四年评选一次。

12条:上述各项奖励均为专项奖励,非经教学委员会讨论同意,一般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教学事故

13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场所及教学过程中由于失职对正常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纪行为。

14条: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种。其认定渠道和程序是:经学生举报确认;学校通报;院督导组建议和院领导调查确定。

15条: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不按时呈交教学进度表、教学任务书、考试试卷、成绩报告单、教师工作量表等教学文件而影响教学管理正常运行;或因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延误,影响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正常运行。

2)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使用通讯工具或随意进出教室不加制止、导致课堂秩序混乱,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者。

3)教师在上课期间使用通讯工具或通讯工具发出的信号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教师上课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擅自上网,放任学生自习等者。

4)任课教师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上课无教案、PPT或讲稿,在讲课中出现明显内容错误,而未及时纠正者。

5) 未经学院和教务处准许,擅自变动教学人员或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调课者。

6)考试命题明显偏离教学大纲要求者。

7)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则,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聊天、看书、看报或私自离开考场等,对作弊学生熟视无睹、不加制止,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弊现象;或私自调换监考人员影响正常考试;或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没有清点试卷,导致试卷缺失等。

8)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中评卷,不按评分标准和要求评卷,随意给分,或考试评分、计分、登录失误,影响成绩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9)在学校学位论文指导质量抽查和试卷出题及改卷质量等各项教学抽查中,得分低于全校平均分2分以上,严重影响学院年终教学评估总排名者。

10)在归属学院课程中,网上评教满意度低于85分,或学生满意度低于85%,或教材满意度低于85%,或学生到课率低于80%并被学校通报者。

11)教学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导致教学管理出现各种失误。

12三年内未报名参加任何一项校级以上教学建设项目和教学比赛者(包括教学课题申报、3+7+X等主干课程申报、新开课程申报、探究式课程申报、多媒体课件比赛、金牌教师比赛等)。

13)课程教研小组一年之内没有开展任何一次说课练课和集体备课等教研活动。

14)学院认定的其他一般教学事故。

17条: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要求的言论,其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2)无故缺课、擅自停课或提前结课,减少课时的,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3)备课内容严重不足,致使随机安排教学内容或私自委托他人代课者。

4)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教师未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而不批改者。

5)违反实验教学操作规程,导致损坏仪器设备价值500元以上的事故;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实习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基地1天及以上或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工作而影响实习教学工作者。

6)试题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监考教师漏岗。

7)丢失学生试卷、成绩单等各种教学档案材料;或试卷命题、印刷、保管、运送等违反规定,导致泄密等不良后果者。

8)监考教师在考场上给学生暗示甚至帮助学生作弊;任课教师在考前泄露试题内容,一经查实,不管是否对考试实际效果造成影响,都构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监考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9)教师或管理人员改写学生成绩,或允许无考试资格学生参加考试;或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给学生提分、降分,或在成绩管理中擅自改动学生考试成绩,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10)教学管理人员漏报学生成绩或毕业名单,导致学生不能按期毕业。

11)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

12) 学院认定的其他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罚

18条:凡违反岗位职责范围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教学秩序不能正常进行,给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教学事故情节及其认识错误程度予以处罚。

19条:教学事故可以由发现人、知情人或责任人在事故发现的三天内向分管教学副院长以各种方式报告;分管副院长查实后做好记录,并将责任通知报告给院长。事故记录必须明确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系所代替。对本系所所发生的事故故意隐瞒的领导或教学检查人员,或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20条:发生教学事故后,负主要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应主动、客观地向所在学院书面报告事故的原因,并做出书面检查。

21条:对各类教学事故,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出现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主要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并视事故类别及范围,在院内通报批评,扣减1个教分,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2)对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减2个教分,年度考核不能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推迟推荐一年;情节特别严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将扣发院内津贴30%-50%,并报送学校人事处,建议调离教学岗位,并依照相关校纪校规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22条:本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条款或学校相关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3: 本规定由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24:本条例经院教职工大会2015年审议通过,自20153月起正式实施。

江西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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