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制度
国际经贸学院科研管理制度(2017修订试行)

时间:2017-06-06 00:00:00  阅读量:


 

           为进一步优化我院科研管理,营造潜心治学的科研创新氛围,努力推动我院科研的团队化、特色化、高端化和国际化,谋求我院在科研质量方面的更大突破,进一步增强我院科研在全国同行中的地位,更好地为学科发展、教学工作及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在对学院现行科研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科研管理总原则。学院科研管理的总原则包括:奖高控低、讲求绩效原则;鼓励创新、服务需求原则;研教结合、特色发展原则;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各系协调发展原则;民主集中、集体决策原则。

第二条:学院科研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科研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学院科研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科研副院长的岗位职责包括:制定学院中长期科研规划、管理制度和年度科研计划;传达学校科研文件和相关会议精神;组织课题申报和结项,检查并督促科研项目的顺利推进;组织学术讲座和科研座谈;联系和组织对外学术交流;负责对学院研究机构和学术团队的管理与考核;拟定全院科研人员培养计划,组织科研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科研考核;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促进学院科研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负责学院图书资料室的管理工作;完成院长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科研事务。

第四条:科研秘书协助科研副院长完成各项科研工作。

二、研究机构和学术团队

第五条:学院研究机构分三类:第一类为挂靠学院的校属实体研究机构;第二类为挂靠学院的校属非实体研究机构;第三类为院级研究机构。

第六条:学院根据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院级研究机构,每个研究机构应围绕相对固定的研究方向进行长期研究,以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争取多出精品,扩大学院在国内外同行中的影响。

第七条:第一类、第二类研究机构管理工作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院级研究机构服从下列条款:

(一)研究机构的组建和调整由科研副院长在充分调研并征求学院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草案,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

(二)学院为每个研究机构负责人提供1间工作室及适当的办公设备。如果研究机构负责人已按照学院统一安排分配有单独办公室,则不再另行设立。

(三)每个研究机构应有至少1个学术团队作为支撑。相应团队成员即为该研究机构成员。如研究机构仅辖1个学术团队,团队带头人即为相应研究机构负责人。如研究机构辖有2个及以上学术团队,其负责人由学院指派。学院对研究机构的考核与其所辖学术团队考核一并进行。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机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予以撤销。

第八条:第二类、第三类研究机构每年第四季度须向学院提交年度工作小结和下年工作计划。

第九条:为推动学术合作,提高学术创新水平,学院将围绕重点研究方向,以三类研究机构为依托,组建一定数量学术团队。每个团队设学术带头人1名,核心成员若干名。全院专职教师原则上均需归属到具体学术团队。每位教师所属学术团队不超过2个。如果教师研究方向确实无法与学院组建的任何一个学术团队的研究方向吻合,同时短期内又无法组建自己的团队,可以暂不归入具体团队,但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第十条:学术团队带头人应为本院在编教研人员,近5年内至少主持过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在CSSCI/CSCD核心库以上刊物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5篇论文;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治学严谨;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首教授、博士生导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学院每年从学科建设经费中按每个团队5000元的标准对团队予以资助。考核期内,各团队每年未用完资助经费不得结转至下年使用。

团队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规定。其中团队带头人个人所开支的经费不得超过每年资助经费总额的40%

学院对学术团队每3年考核一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学术团队,学院将视情况予以调整或撤并。

第十二条:学院学术团队在考核周期内同时完成以下科研任务,期终考核为合格:

(一)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有较强研究能力,学术研究特色明显的研究队伍。

(二)以团队成员为第一作者在学校所列国内外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CSSCI/CSCD核心库刊物发表论文8篇,并且每篇论文至少要有2位团队成员署名。

(三)以团队成员为第一负责人获准立项有经费支持的国家级课题1项,或国际合作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4项。

(四)吸收优秀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学术团队,学生在老师指导下科研能力有明显提高,并发表了质量较高的论文。

第十三条:学院积极支持本院学术团队与国内外其他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合作,组建协同创新中心。对于能够与外部进行合作组建协同创新中心的学术团队,支持力度上浮50%

第十四条:学院积极支持学术团队申报校级学术创新团队,并在此基础上申报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我院学术团队升格为校级学术创新团队后,学院的资助力度和资助方式不变。

 

三、对外学术交流和院内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为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的学术动态,建立科研联系平台和通道,学院必须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形式包括外出讲学,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邀请校外相关专家来学校或学院讲学等。举办学术会议和邀请校外专家讲学应提前向学校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学院每年邀请一定数量的学者、官员和业界精英到学校、学院做学术或创业报告。所邀专家应避免随意性,要有利于学院学科发展。学院应保持与所请专家的后续联系。

外请专家由系主任、研究机构/学术团队负责人、院学术委员会或科研副院长提议,由学院统一邀请。

第十七条:学院根据有利学院发展、注重实效和成本节约的原则,鼓励教师外出参加教学和科研学术交流。优先支持参加与学院学科相关的全国性年会。倡导以文赴会。对于会务费较高但对学院发展又确有帮助的会议,由院长决定是否派教师参加。对于一些学术性不强,进行商业化运作或会务费过高(1200元及以上)的会议学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学术团队也可适当利用学院对团队的资助经费资助团队成员外出参会,但在考核周期内团队带头人最多不超过2次,每个成员最多1次,且外出参会经费总额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50%

教师外出参会的交通方式、住宿标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教师外出参会如获学院资助,其会议资料归学院所有,应存入资料室,同时参会教师应在学院集中时及时通报参会情况。

教师外出参会由分管副院长初审,院长最后审批。

第十八条:为浓郁学术氛围,学院应积极开展院内学术活动。院内学术活动包括学院内部的学术沙龙、主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配合学校“博士论坛”的开展,学院每年至少举办1次面向全校的博士讲座。所有教授博士每年至少要主讲1次面向全院或面向全校的讲座。面向全院的讲座可结合各研究机构的学术活动开展,也可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单独安排。学院鼓励教授及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集中提出申请,由学院统筹安排,每次3人以上(含3人)就1个比较接近的主题集中进行学术交流。

学院内部学术活动也应尽可能开放,注意吸引院外相关人士参加。

第十九条:学院每学年组织1次教师科研经验交流会暨研究生新生研究方法教育辅导会。

第二十条:学院学术活动可申请使用学院资料室或会议室。

四、科研资助

除本制度其他条款所涉资助外,学院提供如下科研资助:

第二十一条:著作、教材出版资助。学院鼓励教师积极争取学校资助或其他资助出版高质量著作(含专著、译著和编著,下同)和教材。在学科建设经费允许且申请过但未获得学校及其他资助的情况下,学院将对教师出版高质量著作给予一定资助。欲获得学院资助的著作和教材应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有申请学院出版资助的著作和教材都须通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由学术委员会提出资助等级建议,交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具体资助额度。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党政联席会应严格审查所受理的著作、教材的质量,对于粗制滥造或所选出版社级别明显较低的作品一律不予资助。若受资助人在除受资助著作或教材外已完成相应职级科研工作量,应以该著作或教材可分配超科研工作津贴和资助额度二者中低者为限扣除相应津贴。若受资助人在除受资助著作或教材外未能完成相应职级科研工作量,可用受资助著作或教材抵充其未完成科研工作量,但在抵充之后仍有剩余的,应以该著作或教材可分配超科研工作津贴和资助额度二者中低者为限扣除相应津贴。

第二十二条:学院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国家自科基金课题、国家软科学课题和863计划项目等)或者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等部委课题。当年度申报过国家级课题但未获立项的,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转为下年度院级重点课题予以立项。当年度申报过相关部委课题但未获立项的,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转为下年度院级一般课题予以立项。院级重点课题每项资助不超过3000元,一般课题每项资助不超过1500元。所有院级课题必须在2年内以发表论文形式结题。重点课题以1篇权威论文或2CSSCI/CSCD核心库论文结题,一般课题以1CSSCI/CSCD核心库论文结题。院级课题资助经费一律在结项后凭有效票据报支。

院级课题负责人相应成果可继续获取学院相应科研奖励。

第二十三条:学院重视各类省部级课题在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学院对立项的省部级课题予以适当资助。获准立项的省部级一类课题,若无资助经费或资助经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封顶予以补足;获准立项的省部级二类课题,若无资助经费或资助经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封顶予以补足。相应资助经费在课题结题后凭有效票据报支。

第二十四条:为提升学院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学院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每2年资助出版学术论文集或专题报告1部。论文集或专题报告通过投标方式确定主编或主持人。主编或主持人对所负责论文集或专题报告质量负责,必须能真正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其定稿必须通过学术委员会审查,如果达不到要求,当年将不出版。

根据教学研究需要,学院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每2年资助出版教学研究论文集1部。

第二十五条:对于优秀工作论文,由教师本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院可向相关杂志社进行推荐。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教师积极申报课题和参与优秀成果评比,学院对科研课题申报、优秀成果申报等个人申报项目费用予以报销。除国家级课题申报以外,教师申报其他课题的复印费和打印费不再允许使用学院账号。

五、科研奖励

第二十七条:为提高教师进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使教师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在努力做大学院科研总量的同时,提升学院科研成果的档次和质量,尤其是在重大课题申报、在著名权威杂志及国外权威杂志发表论文以及在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方面取得突破,扩大学院在校内外的影响,学院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分类别、分档次对我院教师取得的符合条件的科研成果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学院统一组织并以学院或学校为负责单位的省级及以上教学、学科、科研类项目申报中能够作为重要支撑的成果,申报成功后专著每项奖励2000元,课题每项奖励1500元,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二十九条:成果获奖奖励。科研成果凡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社会科学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以及其他经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重大国家级奖励,每项奖励20000元。

如获省部级奖,学院对于一等奖每项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的时间认定,以其获奖年度为准。

第三十条:课题奖励。学院优先对以我院教师为第一负责人获准立项的重大课题进行奖励。重大课题包括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国家自科基金课题、国家软科学课题、863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课题、其他相关部委纵向课题、国际合作课题等。

获准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科基金、国家软科学项目中重大招标项目每项奖励30000元,重点项目每项奖励20000元,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每项奖励10000元。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及国家自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等同于一般项目予以奖励。获准立项的国家自科面上项目在奖励10000元基础上另行奖励5000元。

获准立项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重大攻关招标项目每项奖励20000元,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0000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及后期资助项目每项奖励5000元。获准立项的相关部委其他纵向课题,重点项目奖励10000元,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奖励5000元。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项目子课题视同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予以奖励。

上述课题奖励按立项时奖励30%,结项后奖励70%执行。

对于未能按期结题的国家级课题,延期1年扣发1000元奖励;对于未能按期结项的教育部人文社科课题或其他相关部委纵向课题,延期1年扣发500元奖励;对于按期结项且鉴定为优秀的国家级课题,追加奖励2000元;对于按期结项且鉴定为优秀的教育部人文社科课题或其他相关部委纵向课题,追加奖励1000元。

作为负责人或作为中方第一负责人获准立项的国际合作课题,结项后每项奖励10000元。

获准立项的省级课题,结项后重大招标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重点项目每项奖励500元,一般项目每项奖励200元。

第三十一条:重大科研成果奖励。凡科研成果以我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方可申请此项奖励。

凡在我校认定的国际著名权威A+级以上(含A+级)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在6000(含)字以上的,每篇奖励50000元。在A级国际权威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在6000(含)字以上的,每篇奖励30000元。在B级国际权威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在6000(含)字以上的,每篇奖励10000元。

凡在我校认定的国内A级及以上著名权威期刊上发表字数在6000(含)字以上的论文,以及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字数在6000(含)字以上的论文,按学校奖励数额1:1予以配套。

凡在国内一般权威期刊(B级)上发表字数在6000(含)字以上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其中,为支持学科建设,对于在《世界经济》、《经济学动态》、《财贸经济》、《改革》、《国际贸易》和《经济管理》6种刊物上发表的权威论文,学院每篇追加奖励2000元。对于在《国际贸易问题》、《国际经济评论》、《世界经济与政治》、《南开经济研究》、《世界经济研究》、《计算机工程》6种刊物以及在上述未提及但包含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管理科学重要学术期刊表中的刊物上发表的字数在6000(含)字以上的论文,学院每篇奖励2000元。

对于在其他符合学院发展方向需要且对学院相关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经由作者本人提出申请,且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同样给予每篇2000元的奖励。

我院教师在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后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但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相应标准的50%予以奖励。其他情况一律不予奖励。

为鼓励导师指导学生发表高水平论文成果,对于以我院学生为第一作者,其导师为合作者发表的属于奖励范围的重要论文,按照成果计分分配系数的比例给导师发放奖励。论文署名均须以江西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十二条:检索类奖励。检索类成果奖励按学校最新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科研成果如被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做肯定批示并转发有关部门落实,每项奖励3000元;被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做一般性批示并转发有关部门落实,每项奖励2000元;被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做一般性批示,每项奖励1000元;被省级领导做肯定批示或转发有关部门,每项奖励1000元。

第三十四条:为充分调动教师从事创新性教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学院对于我院教师牵头获准立项或通过的国家级教学工程项目在立项或通过当年给予10000元奖励;获准立项或通过的省级教学工程项目在立项或通过当年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获得的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获得的国家级课件大赛奖,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获得的省部级课件大赛奖,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相关教学成果若在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给予每篇1000元奖励。

第三十五条:学院每年对完成科研分20-29分(只记整数,下同)的老师奖励800元,完成30-39分的老师奖励1000元,完成40分及以上的老师奖励1500元。40岁及以下的青年老师在此基础上增加奖励50%。学院对获得校“科研十强”的教师另外奖励3000元。学院对获得校“青年科研五强”的教师另外奖励1000元。

科研计分规则按学校科研管理制度执行。学院推荐发表的论文其科研分值不计入总分。

第三十六条:科研奖励除学校“科研十强”和“青年科研五强”奖励外,其余都须由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科研副院长初审,院长签字后凭相关票据报销。

六、青年教师扶持

第三十七条:学院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在科研方面的重要作用。为鼓励有潜力的青年教师在特定时间段集中精力进行科学研究,多出科研精品,学院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八条:在本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学院每21次遴选不超过6位青年教师进行扶持,扶持期为2年。受扶持的青年教师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第一,申报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

第二,申报时必须提交详细科研计划,研究意义重大,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学院学科发展方向,论文发表瞄准国内A级及以上权威期刊或国际B级及以上权威期刊。

第三,必须归属具体学术团队。

第三十九条:对于遴选出的青年教师,学院给予如下扶持:

1)科研考核在扶持期末统一进行。扶持期完成了相应职级2年科研工作总量,且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了2篇国内B级及以上论文或1篇国际B级及以上论文,或至少立项1项国家级课题(含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国家自科基金课题、国家软科学课题、863计划项目)的,视同考核合格,享受全额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所有科研成果按前述奖励标准同样予以奖励。

2)每年减免96课时的教学工作量。

3)优先支持外出参会和业务培训。

4)扶持期内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国内A类及以上刊物发表了1篇及以上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在国际B类及以上权威刊物发表了2篇及以上论文,或立项至少1项国家社科重点课题或国家自科面上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项目的,期末考核时视同为优秀等级,在享受前述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奖励10000元。

第四十条:扶持期考核不合格,其应扣除津贴在扶持期第二年的年终津贴中一并扣除,同时在此基础上另行扣除10000元。

七、科研惩罚

    第四十一条:对于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除遵照执行《江西财经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之外,学院还将给予一定的惩罚。

学院将教师学术不端行为分为两类进行处罚:一类为给学院造成一般影响的行为;一类为给学院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对两类行为的具体处罚参照《国际经贸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相关条款予以执行。

第四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1)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等科学事实;

2)抄袭或者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3)在反映个人学术情况时,虚报研究成果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

4)未按规定或科学社会惯例经学校或其他学术组织机构认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科研结论、数据、科学事实陈述;

5)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泄密行为;

6)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给学院造成一般事故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1)发表在核心期刊及核心以下期刊上的文章,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并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

2)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或CSCD核心库)上的文章,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并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

3)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或CSCD核心库)上的文章,存在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的行为,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4)在反映个人学术情况时,虚报科研成果或伪造相关证明的;

5)未按规范经学校或其他学术组织机构认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观点的;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泄露科技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给学院造成重大事故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1)发表在学术权威期刊上的文章,或在国家级项目的研究报告中,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中,存在严重的抄袭行为,并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发表在学术权威期刊上的文章,或在国家级项目的研究报告中,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中,存在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的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发表在著名学术权威刊物上的文章,存在严重的抄袭行为,并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表在著名学术权威刊物上的文章,存在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的科学事实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行为。

八、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中除非具体条款已有特殊说明,否则享有受本制度资助或奖励资格的著作、教材、课题、项目、论文、获奖、检索等各类成果均应以我院在编在岗人员为第一负责人或第一作者。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从201711日起实施。之前学院所有科研制度同时作废。根据学校相关科研制度的修订情况及学院发展需要,学院本着相对稳定的原则可对本制度进行动态调整。本制度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